胶州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指南(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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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5-12-9 12: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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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州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指南(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胶州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农村土地流转行为,保障交易各方合法权益,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胶州市农村产权交易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整合打包流转的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应通过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鼓励非集体经济组织如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股份公司以及农民个人通过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土地流转。

第五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范围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农村土地相关权益流转。农村土地包括农用地和农村集体所有的未利用地,其中农用地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园地、养殖水面、畜禽饲养用地、设施农业用地及其他农用地;农村集体所有的未利用地包括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

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协议转让;

(二)拍卖;

(三)招投标;

(四)网络竞价;

(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各镇(办)农村产权交易代办处负责受理本区域范围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申请和资料初审;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负责组织全市范围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交易,并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站负责对完成后的流转交易出具鉴证。

第八条 胶州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交易双方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明晰,权证合法有效;

(三)受让方应当具有相应的农业生产经营能力,不改变流转土地农业用途,不危害重点承担保护重要生态功能(生态湿地、饮用水源保护等);

(四)农村集体所有的未利用土地的承包和流转,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流转交易;

(五)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须事先向发包方提出并通过转让、互换申请;

(六)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须取得原承包方同意;

(七)流转交易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环境保护、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等规定。

第九条 出让方向所在镇(办)农村产权交易代办处提出书面出让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明出让方为自然人的,须提供身份证或户口本;出让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须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二)权属证明材料,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等;

(三)批准出让的文件,包括内部决议及相关批准和备案文件,承包方以转让方式流转交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提交发包方同意转让的文件;承包方以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承包方应提供向发包方备案的文件;

(四)再流转交易的出让方应当提供原出让方同意再次流转的证明和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或有效证明),并不得超过合同的剩余期限;

(五)标的情况说明,包括四至、地上附着物、基础设施等;

(六)需要评估的,须提供评估报告;

(七)胶州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均提交复印件并验证原件。

第十条 受让方向所在镇(办)农村产权交易代办处提出书面受让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明受让方为自然人的,须提供身份证或户口本;受让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须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二)需求土地的位置、面积及质量要求,土地受让后的利用和发展规划;

(三)能接受的受让价格;

(四)胶州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均提交复印件并验证原件。

第十一条 将受理的申请材料,初审通过后,经胶州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审核,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审查通过的,批准镇(办)代办处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 胶州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依据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发布出让(需求)信息,在胶州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网站进行信息公告,信息公告不少于5个工作日。同一交易品种再次流转交易的时间间隔不少于5个交易日。

第十三条 信息公告期间,胶州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接受意向受让方(出让方)的咨询洽谈。

第十四条 凡对出让(受让)项目有受让(出让)意向者,应在信息发布期间按规定向胶州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递交受让(出让)申请及相关材料。

(一)受让(出让)申请书;

(二)受让方(出让方)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有效证件(照);

(三)受让方的资信证明;

(四)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让过程中,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有权行使优先权的,应当向胶州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提交证明材料,依照交易规则参与交易。

第十六条 信息公告期满,胶州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对意向受让方(出让方)的受让(出让)申请进行登记,对意向受让方(出让方)进行资格审查,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交易。

第十七条 交易完成后,胶州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通过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确定受让方(出让方)后,交易双方在平等、协商、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合同。

第十九条 交易双方通过胶州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成交价款结算。

第二十条 交易双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支付交易服务费。对作为出让方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免收交易服务费用,对其他交易主体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 交易完成后,胶州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站出具《胶州市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涉及权属变更的,交易双方凭《胶州市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完成后,所在镇(办)有权对合同履约情况适时进行监控,对违法行为及时纠正。

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易流转活动进行监管,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的当事人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发生争议或者纠纷的,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辖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胶州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本指南由胶州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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